(6)10%——臨時會議線、臨時解散線
持股10%股權的股東,當有重大事項需要討論時,可以在董事會、監(jiān)事會都不召集的情況下,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,提出質(zhì)詢、調(diào)查、起訴、清算,甚至解散公司。10%的股東申請解散公司,法院應依法受理。法院審查后,符合條件的,也可以解散公司。所以,10%是小股東守住利益的重要生命線。
同時,單獨或合計持有10%以上表決權的股東,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解散,以防止公司損失進一步擴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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